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沭阳县**镇**居委会**,住沭阳县**镇**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 6月19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9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16日、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作为沭阳县**镇**居委会**,与**居委会**徐某乙共同实施,代表**居委会集体收受开发商魏某某送的一套门面房和一套住宅房共两套小产权房,并承诺**居委会帮助魏某某调解小产权房用地与群众之间的矛盾。
本院认为:沭阳县**镇**居委会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徐某甲实施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和客观要件。徐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