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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皋兰县**乡**村**社**号。2019年4月12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由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4日至同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3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7月始,徐某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徐某甲、张某乙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在兰州新区秦川镇石门沟村二社一名叫“火家地”的地方开办砂场,采砂、洗砂。由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徐某甲、张某乙出资,徐某乙负责从其他村民处流转耕地、经营砂场,采挖砂石。经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勘测评定:徐学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徐某甲、张某乙在上述土地采砂,造成60.63亩耕地被破坏,被破坏的耕地规划用途为一般耕地。破案后,徐某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徐某甲、张某乙对砂坑进行了回填,对所占用土地进行了平整,基本达到种植条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案发后积极回填砂坑、修复被破坏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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