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环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和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将该案退回宁远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徐某乙、陈某某在宁远县水市镇周家山招呼站附近的山里用一支气枪非法猎捕一只斑鸠。随后三人又在宁远县水市镇天堂山永兴市自然村大路脚的地里用一支气枪非法猎捕两只野鸡。经鉴定:三人共同猎捕的3只鸟类死体中有2只为环颈雉,1只为珠颈斑鸠,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保护动物,同时也属于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投案,被猎杀的三只鸟类已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收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