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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8********,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福建省浦城县*****支部书记兼主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浦城******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为了修缮因火灾被毁的两兄弟共有的老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哥哥徐某乙(另案处理)独自砍伐自留山“**”山场、“**”山场的杉木,砍伐完毕后交代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将伐倒在山场的杉木全部清理下山。同年12月份,徐某甲明知哥哥徐某乙无证砍伐杉木,仍雇请余某甲、余某乙将山场砍倒的杉木劈枝、裁筒、装车,两人将“**”山场杉木用手拉推车运至老宅前,因“**”山场距离较远,徐某甲联系张某某驾驶拖拉机将该山场做工好的木材运输至老宅前,上述木材大部份用于修缮老宅使用,剩余未用掉的杉木运输至“浦城县**制品厂”销售,得木材款3200元。经林业技术鉴定认为,徐某乙、徐某甲自留山被无证砍伐的杉木共计199株,立木蓄积量20.395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出木材折价款。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项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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