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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新疆沙湾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0013,哈萨克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新疆沙湾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职业:**处工人。于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沙湾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7****3570。

违法犯罪记录:无。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23日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德某某酒后驾驶新G*****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S219线5公里+800米时,被沙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1065号鉴定为:被不起诉人德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7.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德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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