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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德某某故意伤害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德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德某某妻子王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苏木双方承包的地里因为一根垄农作物一事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何某某与王某某互相辱骂并发生肢体冲突,德某某上前拉架将被害人何某某拽倒在地,导致被害人何某某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何某某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德某某对何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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