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二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3********,达斡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鄂伦春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鄂伦春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7时许至3月2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在其位于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桥东三委平房家中,组织于某某、徐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20余人先后以扑克牌“推小片”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注为每注100元或者5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在此赌局中抽取利润,抽取利润的规则为每局抽取赢家所赢金额总数的5%。在此次赌局中,除用现金参与赌博进行支付外,还有部分参赌人员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相互支付赌资,经过侦查机关对当晚及次日凌晨参赌人员徐某某使用的手机微信红包交易记录进行提取,徐某某当日及次日凌晨赌博期间与参赌人员杨某某、李某某、王某甲、贾某某、王某乙、高某某互相转账11笔,交易金额共计742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公安机关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被不起诉人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向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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