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志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7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05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概在2018年犯罪嫌疑人志某某的父亲泽某某在去世前,将一支手枪留给志某某,随后其将枪支藏匿于自家牛圈内一个坑洞中。今年通过“缉枪治爆”宣讲,志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主动将该手枪上交给白玉县公安局麻邛派出所。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手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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