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怀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2********,蒙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赤峰市**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原**林场职工,现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6日犯挪用公款罪被翁牛特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怀某甲上诉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改判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怀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吴某某、怀某乙等人合伙开发**镇**厂上坡工程,委托怀某甲为项目部经理。该项目在办理开发手续过程中同时开展发包工作。杜某甲经牟某某介绍与被不起诉人怀某甲认识,并商谈承包工程事宜。在协商中杜某甲同意购买一辆车给怀某甲使用。杜某甲在2017年2月7日购买比速T3越野车一辆,登记在其弟杜某乙名下后交给怀某甲。怀某甲在取得车辆后将该车交给怀某乙的儿子怀某丙使用,一直至案发。吴某某因刑事犯罪被抓后,该项目未开发成功。怀某甲又提出将怀某乙与西郊村谈的金河小区项目给杜某甲开发。经过一段时间后,该项目也未开发成功,杜某甲开始催要车辆。2018年6月怀某甲在与杜某甲约好面谈解决车辆一事的途中发生车祸住院治疗。后二人电话沟通,怀某甲分三次偿还杜某甲车款19000元钱。到2018年8月1日怀某甲未还上其余款项,杜某甲报案至巴林左旗公安局。目前该车已于2019年7月23日发还给杜某乙。
本院认为,怀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怀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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