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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思某乙开设赌场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9号

被不起诉人思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 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侦查终结,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以思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9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思某甲(不起诉)通过在“微信招代理” 以扫码的方式注册“同乐互动”赌博游戏软件APP担任代理,为获取游戏平台代理返点,其又将该游戏软件APP以微信扫码的方式推荐给本村的被不起诉人思某乙、董某某(已移交榆林市公安局并案侦查)两人作为下级代理;其间,思某乙担任代理后也推荐给董某某作为代下一级代理。截止2019年6月,该三人先后停止代理并卸载该游戏。此期间,思某甲、思某乙两人担任代理发展下级玩家和接受投注,并直接在网站投注参赌。其中思某甲获取平台代理返点11000元,思某乙获取平台代理返点19900元。

本院认为思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思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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