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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恩某某危险驾驶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7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镇**村**号,现住蔚县**镇**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恩某某在蔚县蔚州镇格林豪泰酒店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B****号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蔚县蔚州镇康居大街县医院路口时,被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5mg/100ml。2020年7月7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恩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恩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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