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73********,初中文化,农民,马尔康市白湾乡人,住马尔康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晚,恩某某驾驶川U*****号小型轿车从白湾乡双江口往白湾乡英戈洛村方向行驶,当晚22时05分,该车行驶至国道317线389公里600米(白湾卡点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民警当场对恩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初测结果为162mg/100mL。23时08分民警将恩某某带至阿坝州人民医院急诊室提取了恩某某右手臂静脉血。经鉴定:恩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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