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恩某某,曾用名翟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苏木**嘎查**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涉案地块为恩某某的父亲翟某乙按照当时“谁圈占,谁所有”的政策,在自家院落周围圈占的30余亩。翟某乙圈占后在该地块栽植了杨树和果树,并在林间一直种植农作物。翟某乙经营期间将栽植的杨树采伐。2009年翟某乙去世后该土地归恩某某经营管理,恩某某在该地块一直种植农作物,2015年春季恩某某在该地块内开沟栽植了南北垄向的果树500棵,在林间空地内耕种了农作物。2020年春季,因果树树垄间距太大,恩某某在原果树树垄之间新开了树沟,并栽植了南北垄向的果树300棵,之后在林间空地内耕种了玉米。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对该涉案地块进行现场勘查,恩某某在该涉案地块内耕种玉米的面积为31.1亩,经与奈曼旗林地一张图比对,该31.1亩范围内占用林地12.89亩,该12.89亩林地内包括其栽植果树的17 条树沟,共计1.41亩,除去树沟后,恩某某2020年春季耕种玉米所占用的林地总面积为11.48亩.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恩某某耕种玉米所占用的11.48亩林地内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己构成严重毁坏。经侦查机关调查恩某某栽植的果树成活率达到90%。
本院认为,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侦查机关认定恩某某栽植的果树成活率达9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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