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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经开区**街道**村**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7年4月份至案发期间,惠某某、孙某某夫妇购进制假设备、制假原材料,在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街道**屯社区一厂房内,生产、制造假冒“某某”牌劳保手套,运输至临沂市兰山区,依托临沂市兰山区各大物流发货便宜条件,进行销售;2019年8月27日办案民警在惠某某、孙某某夫妇位于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街道**屯社区的制假窝点内,现场查获假冒成品“某某”牌各型号手套12件,某某包装袋及制假设备一宗。现场查扣涉案物品,参照正品厂家出具的市场价格计算,价值14472元。且惠某某、孙某某供述其自2017年4月至案发期间,共生产、制造假冒“某某”牌手套200件,涉案价值16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恵某某生产、销售假冒的“牛郎星”牌手套的数额不清,因此被不起诉人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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