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惠某某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琼D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行至东方市大田镇零公里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惠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值为82mg/1OOml。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呼气检测值为82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杨 海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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