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0〕512号
被不诉人惠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区**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时35分许,被不诉人惠某酒后驾驶陕******号红色牧马人汽车行驶至前进路与西南京路路口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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