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21时52分许,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C****的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东1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经鉴定,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5mg/100ml。

本院认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