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系江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镇中村**组**号,住乌海市乌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惠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乌海市乌达区银泰商城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泰商城南门处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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