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惠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3****号小型轿车从开阳县**街道办事处**村**小区内出发准备前往开阳县城区。当日凌晨2时左右,其驾车行驶到小区门口处与贵AU****号出租车的驾驶人潘某某发生纠纷,后潘某某便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对惠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的供述;4.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1083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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