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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惠某某醉酒驾驶辽A****U号牌荣威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某厂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惠某某血液检出乙醇(酒精),其酒精含量为124.7mg/100ml。

本院认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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