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住景泰县**小镇后面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惠某某酒后驾驶银灰色货车,从景泰县**镇“**小镇”出发,沿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建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4.1mg/100ml。2020年12月23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
本院认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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