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编号:6127311957********,户籍地:陕西省清涧县**街道**,现住陕西省清涧县**街道**院,清涧县**公司退休职工。该惠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0日,王某甲拿着与王某戊、王某某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和虚假证明,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清涧县国土资源局、清涧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白某甲,并与白某乙、李某某到榆林文星律师事务所请了律师。2017年9月27日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次,当天李某某、白某乙、惠某某、王某丙参与旁听。
2017年10月,王某甲请记者曝光白某甲**苑小区土地问题。记者的柴某某(女)、路远到清涧、榆林调查后,于2017年11月在“赤子新闻网”、“华商论坛”等网站,报道白某甲公司修建清涧县赤土沟**苑小区土地审批问题及违规享受专项款等问题等。
白某甲迫于多方压力委托公司职员贺某某、陈某某与王某甲多次协商后达成协议,白某甲承诺先给王某甲人民币六万元,履行协议书条款后再给十五万元,两次共二十一万元。并于于2017年12月27日在**公司内签订了协议,王某甲、王某戊、李某某、高某某、惠某某五人,在该协议书的乙方处和六万元的收款条收款人处签字、按了手印。后以上五人都提供了有本人签字、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几天后,白某乙也在该协议书乙方处和六万元收款条的收款人处分别签字、按了手印,并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协议书签订后,王某甲撤销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清涧县国土资源局、清涧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白某甲的起诉。2018年8月24日,在王某甲多次向贺某某、陈某某催要协议书剩余款情况下,贺某某以现金方式给了王某甲剩余款十五万元(两次共二十一万元),王某甲在收款条的收款人处签字按手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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