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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滥用职权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93********,汉族,专科文化,竹溪县**局**所副所长,住竹溪县**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20时许,汤某甲在**路口因交通事故与张某某、余某某夫妻发生纠纷,随后汤某甲邀约翁某某、陈某甲、谭某某、陈某乙等人殴打张某某、余某某二人后逃离现场,余某某电话报警。竹溪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惠某某、汤某乙出警。次日,惠某某将案件向时任**派出所所长陈某丙汇报,被告人陈某丙安排民警惠某某、李某某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张某某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18年1月12日,惠某某呈报陈某丙同意后,委托竹溪县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余某某伤情进行鉴定。2018年1月30日,经竹溪县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惠某某将鉴定意见向陈某丙作了汇报,陈某丙表示从维护稳定角度出发化解双方矛盾,要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能够达成调解,案件就按照治安调解结案。惠某某、李某某根据陈某丙的安排组织汤某甲、张某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将此案以治安调解结案。

另查明,2020年12月9日,竹溪县人民法院以(2020)鄂03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汤某甲等人殴打张某某夫妻的事实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汤某甲、翁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本院认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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