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村**号,现暂住东山县康美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底开始,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到东山县康美镇**村**食杂店内买菜时,多次趁老板不注意,盗窃店内6包“太太乐”鸡精、2盒“黑人”牙膏、1盒“云南白药”牙膏和2把指甲剪。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共85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经公安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理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牙膏、鸡精等物品已归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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