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号,住东山县康美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底开始,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到东山县康美镇**村**食杂店内买菜时,多次趁老板不注意,盗窃店内6包“太太乐”鸡精、2盒“黑人”牙膏、1盒“云南白药”牙膏和2把指甲剪。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共85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经公安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理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牙膏、鸡精等物品已归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