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在西安市**建材市场经营“**建材”门店。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6月27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底,犯罪嫌疑人耿某某欲购买阀门产品,因2016年至2017年耿某某多次在西安市**宫建材市场经营“**建材”的犯罪嫌疑人惠某某处购买瓷砖产品而与惠某某熟识,耿某某便多次联系惠某某,委托惠某某向其介绍和联系一个销售阀门产品并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户,惠某某便将曾经留下名片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联系方式提供给耿某某。耿某某以不认识对方为由,要求惠某某联系对方并转达其欲购买部分阀门类产品并要求附带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发票)的意愿、代其询问产品类型及报价。惠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后将产品类型及报价的信息电话反馈给耿某某,后惠某某将耿某某提供的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信息转发给陈某某。2018年1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甘肃**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耿某某经营的“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票金额439271.37元,税额74676.13元,价税合计513947.5元。惠某某将陈某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及陈某某的收款账号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耿某某,询问耿某某何时发货时,耿某某称其已买到更便宜的阀门产品,不愿继续购买陈某某的阀门产品。经协商,耿某某向陈某某每个人账户支付开票费用41000元。当日,陈某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顺丰快递邮寄至耿某某提供的地址。当月,耿某某利用上述发票在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并抵扣税款74676.13元。上述抵扣的税款被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发现后,耿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74676.1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认定的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内现有证据仅能够证明耿某某让惠某某向他介绍和联系一个销售阀门产品并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户,惠某某遂向耿某某介绍了陈某某,并帮助在二人之间传递信息的事实。但不足以证实惠某某明知耿某某和陈某某之间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陈某某向耿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手续费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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