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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南**有限公司、河南**科技公司、河南**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出纳日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日补查重报。

灯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组成虚开犯罪团伙核心领导层;依托王某某等人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环节的操作。

以王某某为首的虚开犯罪团伙依托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开核心企业,以在大连市成立的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等百余户某某系企业为分支虚开平台。以从社会不特定空壳企业以低税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部分市县区地方政府依托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辽宁省辽中区、法库县,河南兰考县、长葛县等地产业园区成立的数百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作为主体虚开平台或分支虚开平台的票源地。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在某某产业园区企业某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任出纳日常负责人。在惠某某任职期间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20352130.17元,销项税额45973993.11元,价税合计366326123.2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惠某某在公司任出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可以免除处罚。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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