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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刑不诉〔2019〕282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楼街道**村,农民。惠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份以来,秦某某化名秦某甲给吴某某介绍李某某(真实姓名惠某某)为对象,二人合伙向吴某某诈骗五万五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在主观上是否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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