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水检刑不诉〔2024〕9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3年9月27日被柞水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023年10月18日被柞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8月19日至8月2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在杨某某的组织下,伙同张某甲、蔡某某、张某乙等人先后两次在伍某某、朱某某等人开办的“陕西晴天众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用麻将“推对子”轮流当庄的形式参与聚众赌博活动,个人涉赌资金共计10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实施了两次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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