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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高利转贷、非法经营案)_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米检刑事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8********,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米脂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址米脂县**大厦**G。2020年2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现在米脂县看守所服刑。

本案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米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常某甲、常某乙、张某甲、艾某甲家乐卡办理、使用贷款212.5万元,向姬某某、巩某某、艾某乙、张某乙等人高利转贷获利共计36万元,涉嫌高利转贷罪;犯罪嫌疑人惠某某从2015年至2018年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发放高利贷为日常业务,以个人名义及他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艾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等58人共计112次非法发放贷款945.35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米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惠某某不起诉。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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