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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甲寻衅滋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兰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月19日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月20日惠某甲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兰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日再次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因没有逮捕必要,本院于同月9日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4月份,闫某某与惠某甲相遇,受闫某某邀请惠某甲与闫某某共同前往惠某乙、惠某丙家中,因惠某乙没有将赵某某电话号码告知闫某某,闫某某与惠某丙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惠某甲将闫某某与惠某丙拉开后,并拽闫某某离开惠某乙家。从惠某乙家出来后闫某某、惠某甲到赵某某沙场,因沙场工作人员拒绝将赵某某电话号码告知闫某某,闫某某将沙场工作人员娱乐的牌垫子掀翻,惠某甲整个过程中也没有表现过激的语言和行为。事后闫某某与赵某某联系以借款名义向赵某某索要两万元钱,电话让惠某甲去赵某某处取两万元钱。

2017年,惠某甲在与兰西县长岗乡长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闫某某、范某某让惠某甲与他二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事后,闫某某、范某某二人以持有该土地转让协议为由,向赵某某索要并取得人民币两万元,惠某甲对闫某某、范某某签订合同后的具体行为并不知情。

本院认为,惠某甲在整个事件中,客观上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也未与闫某某共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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