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清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清涧县看守所。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清涧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2日将本案再次移送起诉至本院,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
清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7日19时许,**乡**村民惠某甲因其侄儿西安上学,需户籍所在地**,惠某甲酒后拿空白表到**村长薛某乙家中要求盖章签字,薛某乙盖章后,未签字。离开薛某乙家中后,惠某甲觉得薛某乙不给签字,心里不高兴,回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再次来到薛某乙家中,借故将薛某乙左手砍伤,后逃离。被害人薛某乙伤情不予鉴定,犯罪嫌疑人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惠某甲寻衅滋事的主观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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