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银行**分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住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50分许,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民警在光明大道与德仁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慈某某驾驶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光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德仁路交叉口时,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6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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