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镇**村**路**排**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17年12月2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已判决)在2013年4、5月份期间经与遵化**铁矿负责人杨某某(已判决)联系,杨某某同意购买其炸药,梁某某后从犯罪嫌疑人慈某某手中购得100件炸药,以每件1500元卖给遵化**铁矿。
2013年10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又从犯罪嫌疑人慈某某手中购得炸药100件,经与杨某某联系后,以每件1500元卖到**铁矿。
2013年冬,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又从犯罪嫌疑人慈某某手中购得炸药120件,经与杨某某联系后,以每件1500元卖到**铁矿。
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从犯罪嫌疑人慈某某手中购得炸药100件,经与杨某某联系后,以每件1500元卖到**铁矿。
2014年春节前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从犯罪嫌疑人慈某某手中购得炸药100件,经与杨某某联系后,以每件1500元卖到**铁矿。
2014年3、4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先后两次从犯罪嫌疑人慈某某手中购得炸药250件,后其以每件1500元卖给遵化**铁选厂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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