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07号
被不起诉人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亚**拆迁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号,现住三亚市天涯区**路**小区**路**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慕某某与其朋友在三亚市天涯区凤凰水城饮酒吃饭,其间其饮用了啤酒,22时50分许饮酒结束,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F****号“长城”牌小轿车离开,当日23时04分许,慕某某途经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槟榔河阅海观山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郑如翔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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