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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慕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慕某某,男性,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0********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自2020514日至2020529日)。

甘肃省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慕某某和妻子张某某在环县木钵镇跟集,期间慕某某一个人来到**镇东巷路一家名为“百老泉”卖酒的商行,一人喝了5元钱一玻璃杯(约2两)的散酒。后一人驾驶悬挂甘M30083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木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回家,行至木八路口处把妻子张某某拉上一起回家,继续行驶至木八公路300米处时,将前方路边行人王某某撞倒在地后车辆失控侧翻在路南的田地中,致使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受伤。随后,慕某某被民警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慕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65.4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环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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