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9日)。
甘肃省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慕某某和妻子张某某在环县木钵镇跟集,期间慕某某一个人来到**镇东巷路一家名为“百老泉”卖酒的商行,一人喝了5元钱一玻璃杯(约2两)的散酒。后一人驾驶悬挂甘M30083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木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回家,行至木八路口处把妻子张某某拉上一起回家,继续行驶至木八公路300米处时,将前方路边行人王某某撞倒在地后车辆失控侧翻在路南的田地中,致使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受伤。随后,慕某某被民警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慕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65.4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环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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