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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慕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慕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慕某某驾驶自有的甘L*****号白色“思迪”牌小型轿车来到静宁县**镇“**”饭店吃饭。朋友罗某某、张某乙二人也相继来到该饭店吃饭,三人就拼桌一起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慕某某饮用三两白酒和一瓶啤酒。21时许,慕某某从该饭店出来,酒后独自驾驶甘L*****号小型轿车准备回家。21时20分许,车辆途经静宁县**镇“**”门口路段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9月29日以甘科诚[2019]法毒鉴字第04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2.证人张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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