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慕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居住镇原县**镇养老院对面慕某乙水泥零售点,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慕某甲发现自家轿车停在孟坝街道魅力金座KTV门前,遂戴着口罩进入该KTV寻找其妻柳某某。后发现柳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666包厢吃饭喝酒,便打开包厢门并用手机拍摄上述人员,坐在包厢门口位置的王某某拉慕某甲不让拍摄,并质问慕某甲是干什么的,慕某甲呵斥王某某不要动他。李某某从座位站起来谩骂慕某甲,并从茶几上拿起一个玻璃啤酒杯扔向慕某甲,但未打到。慕某甲见状连续拿起茶几上的三四个啤酒瓶扔打李某某,导致李某某头部受伤流血。王某某拉慕某甲时慕某甲用啤酒瓶在王某某后脑勺和前额头处各打了一下,致王某某头部受伤流血。张某某将慕某甲推出包厢后,慕某甲从KTV厨房取餐窗口拿了一瓶老干妈、一个瓷醋壶扔打包厢里的王某某和李某某。包厢内的刘某某将门关闭后,慕某甲又从厨房窗口拿了一个铁制水勺,将KTV666包厢门上的玻璃透视窗打破。王某某从包厢内出来在慕某甲脖颈处打了一拳,张某某再次上前将慕某甲拉住,慕某甲用水勺在张某某后耳根处打了一下,致张某某受伤流血。张某某将慕某甲推出过道,慕某甲离开现场并拨打110报警,又步行至孟坝派出所值班室再次口头报警声称其被别人殴打。
2020年8月4日,经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镇)公(司)鉴(法临)字【2020】第66、67、68号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
2020年8月25日、10月5日、10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分别与被不起诉人慕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述;
3证人李成、柳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慕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害人在该事件中有过错,案发后慕某甲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并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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