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华电某某安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大观风电场项目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路与**路交叉口**门第**幢**室。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华电某某安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大观风电场建设项目位于原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该项目于2015年12月25日获得省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2016年7月14日取得省林业厅批准永久性占用林地24.114亩,2016年12月29日取得省林业厅批准临时性占用林地283.803亩。2017年8月始华电某某安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建设风电场项目过程中,因设计便道紧靠安庆军分区教导大队靶场,需要变更施工线路,在山口乡生物防火阻隔带项目虽经评审但林业主管部门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将项目道路及平台与森林防火通道结合建设施工,位移作业,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施工便道。被不起诉人慕某某作为安庆大观风电场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经安庆某某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察鉴定,华电某某安庆大观风电场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92.35亩,(其中公益林面积为13.72亩)。
案发后,华电某某安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对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了植被恢复, 目前已完成整个项目水土保持及植被施工项目设计招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已主动采取植被恢复措施,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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