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0********,小学二年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丽家花园**号楼**单元****室,庆安县热电厂临时工。2020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庆安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七百元,同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下午13时10分,被不起诉人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到庆安县解放路疫情防控检查站时被庆安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戈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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