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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戈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35号

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湖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等人在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钱乐畅KTV一楼楼道口与被害人柯某某发生纠纷,被害人柯某某倒地后戈某某采用脚踢等手段致使柯某某左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柯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后,被不起诉人戈某某与被害人已就赔偿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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