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戈某某故意伤害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中区**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处**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街道**大道**宿舍**休息室内打牌,被害人沈某某围观并评论,二人因此发生言语冲突。后沈某某用水杯敲击桌面,致纸牌被打湿,被不起诉人戈某某推搡沈某某,双方发生扭打,期间,被不起诉人戈某某采用拳头击打沈某某面部致其受伤,沈某某持凳子、水壶等工具回击。

经法医学鉴定,沈某某此次外伤致右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达成刑事和解。

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解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