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10时许,遂宁市船山区保升镇宝凤村村民伍某甲、伍某乙二人在本村“藏粮水库”边,未经水库承包方允许钓鱼。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系水库承包方股东之一)及水库管理人员代某某得知后前往阻止,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在打斗中,被不起诉人戈某某持一根木棒将伍某甲腰部打伤。2020年6月29日,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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