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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8日、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2日退回广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广南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1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晚,被害人杨某某和其朋友在广南县五珠乡五珠街格调KTV唱歌、喝酒,期间杨某某酒后在格调KTV包房内对戈某某等人随意辱骂,经人劝阻后双方各自离开。2019年8月18日0时许,戈某某、戈某甲、庞某某、尹某某、褚某某等五人到格调KTV对面的“火焰山”烧烤店吃烧烤,后杨某某也约其朋友到格调KTV旁边的无烟烧烤店吃烧烤。后杨某某独自一人出来在无烟烧烤店门口打电话,戈某某等五人以为杨某某打电话叫人来准备打他们,于是戈某某、戈某甲、庞某某、尹某某、褚某某便在无烟烧烤店门口将杨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在殴打杨某某过程中尹某某的一部vivox23炫彩蓝手机掉落在现场。经云南文山七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已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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