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戈某某污染环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五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号,浙江**货叉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期间,浙江**货叉制造有限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对冷却循环系统调试时发生冷却水溢出。该公司负责人戈某某未经环境部门审批安装,擅自将溢出的4.5吨冷却水通过电动水泵排入雨水管网,最终进入附近河道。经监测,冷却水中含有重金属锌,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潜水电泵等物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环境监测报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