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99********,汉族,大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花园**区**幢**室。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南京**大学(**校区)学生公寓楼**室,窃取被害人杨某某的华为P3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26元)。
次日,被不起诉人戈某某被抓获归案并积极退赔,被害人已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购买记录、手机定位截图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赔,且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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