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64********,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住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4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4月2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8日、9月26日先后两次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24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唐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初,新野县**局原党委委员张某某与亲戚刘某某商议后,由刘某某出面竞标取得**砂场采砂经营权,张某某实际投资经营**沙场。2011年至2016年,刘某某在新野县**乡**村西北临**河东岸建成**沙场,负责生产经营,安排沙场工人丁某某、周某某、王某等人超范围开采河砂并存储销售,造成**河东岸大面积河滩地被毁坏。沙场的账目及支出由张某某妻子马某负责管理。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新野县政府发布通告全面禁止河道采砂后,刘某某负责沙场经营期间,定期向张某某汇报沙场账目、上交货款、结算工人工资等,并安排沙场工人丁某某、周某某、王某夜间使用机械,在**沙场白河东岸盗采河砂,白天由王某等人进行清洗,对外销售。
2019年3月23日,刘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新野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后,张某某手持两张由刘某某身份证所办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及郑州银行银行卡,来到戈某某家中,让戈某某帮忙取现。戈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所交给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户名系刘某某的情况下,先以转账的方式将刘某某的两张银行卡内现金转入戈某某所持的戈某乙的银行卡内,后戈某某手持戈某乙的银行卡将卡内转入的现金从银行内取出,将从银行取出的现金交予张某某峰和马某。自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6日,戈某某共计取现1559708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戈某某主观上明知张某某让其代取的存款系违法犯罪所得。本案经过两次退查,侦查机关也无法补充此方面的证据,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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