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包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现住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号小型轿车,沿白云鄂博矿区丁道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民族路交叉路口时被白云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戎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1.书证:(1)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所驾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2020年11月7日,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云矿区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3)2020年10月28日固阳县公安局银号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4)2020年10月16日包头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白云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
(5)被不起诉人戎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不起诉人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2020年10月19日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包公交鉴(酒检)字[2020]312434号;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及所驾车辆照片、抽血化验照片、毒检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中乙醇含量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8种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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