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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戎有兴)(公开版)流转/签发单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诉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戎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4194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坊**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戎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5日早上租赁他人出租车从南京出发,沿途在和县**庙街道**街道**街道等地的代销店内,全款现金收购84mm中华牌软盒香烟144条、84mm黄金叶牌香烟(天叶)硬盒1条、南京雨花石牌×××硬盒香烟1条、南京炫赫门牌×××硬盒3条,共计四个品种149条价值102810元的卷烟制品,准备回南京销售,赚取差价。在当日返回途中,途径和县乌江境内时戎某某被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2018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戎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向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时其已年满75周岁,案发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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