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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保才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乡检刑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74********,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乡宁县**镇**人,农民。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6时30分,被不起诉人成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晋L****3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231线16KM+300M(乡宁县光华镇峪口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董某某驾驶的晋M****4(晋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晋L****3号车乘车人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成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乡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成某甲、董某某负同等责任;经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对成某甲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成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32mg/100ml。事故发生后,2019年3月25日,董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委托书等;2、物证:晋M****4-晋M****挂、晋L****3号轻型普通货车;3、证人证言:董某甲、刘某某、成某乙、成某丙等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妻子在事故中死亡,成某甲亦受重伤,其儿子在其他事故中丧生,女儿亦系智障人员,充分考虑其家庭实际困难,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乡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乡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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