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7时许,郭某某醉酒后(91.67mg/100ml)驾驶冀D**小型普通客车,沿邯大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沙河治超站时,被成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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