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成安县院一部刑不诉〔2019〕3号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6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7时许,郭某某醉酒后(91.67mg/100ml)驾驶冀D**小型普通客车,沿邯大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沙河治超站时,被成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